中国医学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医学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6日

中国医学基金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本基金会的性质,为规范中国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基金会利用社会非定向捐赠自主设立的基金。

第二条 专项基金来源于基金会接受的公募项目捐赠资金、捐赠人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以及本会自有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对应的每个项目的初始金额每年不低5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项目应连续运作三年

第四条 专项基金由项目部根据所筹集资金的性质和数额提出项目方案,项目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设立项目的背景和用途和初始基金的来源及数额、实施项目的活动内容及活动地域、项目周期、管理机构设置、公益效果预期、风险提示等。

第五条 重大项目方案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报理事会批准设立。

第六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根据需要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或办公室作为项目专门管理机构,依据专项基金项目所规定的目的、内容、管理要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该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权以专项基金和基金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任何相关法律文件。项目结束该管理机构撤销。

第七条 财务部在基金会的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基金会日常管理,10%用于专门管理机构的组织实施项目的运行成本。

第九条 财务部配合项目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和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项目开展、基金支出等有关情况由基金会通过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接受捐赠人及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项目完成或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时,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核、理事会批准终止专项基金项目,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及向捐赠方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项目终止后,结余资金按《基金会章程》规定转入基金会其他公益项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本会《项目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3年5月28日第八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修订并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国医学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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