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简介

Foundation introduction

  中国医学基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中国医学基金会成立于1987年,首任主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民革中央原主席、著名社会活动家朱学范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著名医学科学家吴阶平院士,北京市政协原主席白介夫,卫生部原部长钱信忠和卫生部原副部长郭子恒等老前辈先后担任基金会主席,为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基金会现任理事长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曲强教授。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等级评估证书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2025-11-13

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2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 政 部2025年11月7日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工作,提高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填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试行)。一、适用范围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前,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二、备案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适用本办法。三、受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四、备案材料(一)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及相关附件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2.慈善组织承诺书。3.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包括:(1)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内部决策会议纪要;(2)能够体现组织内部逐级呈报审核流程的呈报件或流程单;(3)其他能够体现内部决策程序的文件。4.外部批准材料。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材料主要包括:(1)业务主管单位在慈善组织报送的材料上盖章或有关负责人签字、圈阅等;(2)业务主管单位的回函、复函等;(3)其他能够体现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的书面材料。公安、消防等部门批准材料主要包括:(1)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回函、复函等;(2)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批复材料;(3)其他能够体现公安、消防等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二)合作募捐材料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2.合作协议。3.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三)其他有关材料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五、备案方式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慈善中国”线上提交相关材料。六、办理流程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通过“慈善中国”提交本指引“四、备案材料”规定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备案要求(一)内部决策要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的决策文件。(二)外部批准要求。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三)单独备案要求。慈善组织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四)应急备案要求。慈善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五)补正备案要求。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补正并说明理由。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及补正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六)其他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应为pdf扫描件,文件大小不超过50MB。九、咨询方式公共服务邮箱:cishanxinxipingtai@126.com;咨询电话:010-58123127。十、实施时间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11-11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近年来,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健康信息的重要渠道,优质健康科普内容是提升全民健康素养的重要途径。国家卫生健康委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多种形式规范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方便群众获取科学、准确的健康知识。为指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文件内容《通知》聚焦当前互联网健康科普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了十条负面行为清单。同时,对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就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鼓励、支持医务人员依法依规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健康科普,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和知识普及,为医务人员营造更规范有序的互联网科普环境,通过互联网这一便捷渠道,使权威、专业的医学知识惠及更广泛的人群。二是医疗机构要压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健康科普相关要求的教育培训,强化遵规守纪意识,确保健康科普形式规范、内容科学准确。建立日常监测和常态化抽检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三是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情况的管理和指导,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非医务人员冒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开展违法违规宣传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医疗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和自查自纠。三、抓好文件落实请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推动形成清朗、有序的互联网健康科普环境。

2025-11-11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5〕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近年来,公众对健康知识的需求日益增强,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健康科普信息的重要途径,但个别医务人员以健康科普名义“带货”“打广告”、违规泄露医疗信息,违背了健康科普初衷、损害了医疗行业形象。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务人员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是提升全民健康素养的重要举措,要鼓励支持医务人员规范开展线上、线下健康科普,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和知识普及。二、医疗机构要压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医务人员(含进修培训学习人员)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在各类网络平台开设的互联网账号,应向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要建立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全面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健康科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强化医务人员遵规守纪意识,确保健康科普形式规范、内容科学准确。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的日常监测,建立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发现负面行为时,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理,及时纠错或删除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责成相关负责人暂停账号运营。涉嫌违法违规情形,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反馈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情况。接受监督举报,出现负面舆情时,指导医疗机构立即核实处置。发现非医务人员冒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并开展违法违规宣传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定期总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健康科普乱象处置典型案例并进行通报,督促提醒各医疗机构举一反三,强化日常管理和自查自纠。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2025年10月3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 一、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损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二、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三、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图片或文字。四、不得宣传推广与岗位不匹配、超出本人专业领域的内容。五、不得发布未经科学验证、虚假错误内容,不得断章取义曲解专业指南、行业标准等,误导公众对科学知识的理解。六、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神医”“神药”名义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诊疗技术、尚处于研究阶段的诊疗手段等方面。七、不得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布未经核准真实性、科学性,或未添加显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标识的健康科普内容。八、不得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违反医德医风的内容,不得在健康科普中出现低俗、“擦边”、哗众取宠、话题炒作等不良内容吸引流量。九、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十、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和职务信息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2025-11-10

得了青光眼,如何理性面对?

  作者:绵阳万江眼科医院  刘志亚副主任医师 余慧君主治医师  青光眼是一种常见致盲性眼病,发病迅速、危害性大,是导致人类失明的三大致盲眼病之一。  青光眼导致的视力丧失是不可逆转的。  部分类型的青光眼由于发病隐匿性强,早期不影响视力,患者无明显眼痛、眼胀等症状,等患者有症状到医院就诊时,往往已经发展到了晚期,故青光眼又被称为“视力的小偷”。  目前医学上尚没有一种方法能够治愈青光眼,也就是说无法“根治”。虽然不能根治,但是青光眼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一、信任医生,共同面对  青光眼造成的眼部损伤是永久性的,即无法逆转,及时治疗有助于阻止进一步损害眼部。治疗有三种方式,根据个人眼部情况,眼科医生可能会使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治疗方法来治疗青光眼。  ●药物治疗:药物治疗青光眼往往是临床最常用方案。通常必须每天严格规律滴用降眼压滴眼液,这是一场“终身马拉松”。记住:您每天坚持滴下的不仅是药水,更是对珍贵视力的深情守护。如遇药物引发局部或全身反应,科学应对不恐慌。  •眼红、刺痛:冷敷可缓解,持续加重需就医;  •心率异常、呼吸困难:立即停药并急诊;  •虹膜颜色变深:前列腺素类药物的可逆变化,不影响健康。   ●激光治疗:激光治疗对于某些类型的青光眼可以达到预防、辅助或者完全治疗的效果,并不适用所有青光眼患者。青光眼激光治疗操作简单、快速、方便,患者痛苦小,可重复性高。术后反应轻,恢复快,并发症少,安全有效。若激光治疗效果不佳,并不影响后续再行青光眼手术治疗。   ●手术治疗:根据青光眼的类型,医生可能把手术治疗作为首选方案,或者药物、激光治疗无效后的治疗方案。通过手术为房水创造一个新的引流通道,从而降低眼内压。手术无法治愈青光眼或消除视力丧失,但可以保护视力、防止恶化。  医患携手同行,规范用药,定期复查,可以成功控制青光眼。  二、相信自己,乐观面对  得了青光眼,患者要调整心理,接受现实,保持积极心态,避免焦虑影响眼压,心理暗示也会潜移默化影响病情。生活态度要乐观,抛离不良的生活习惯。这是药物之外的必修课!  1.定期复查:即使眼压稳定,每3-6个月需检查视神经和视野;  2.记录用药日记:包括用药时间、眼压值、不适症状,有利于医生调整治疗方案;  3.巧用科技:设置手机闹钟或使用智能药盒,避免漏药;  4.生活习惯配合:避免关灯玩手机等暗室用眼行为、一次性大量喝水、情绪剧烈波动。   青光眼这种致盲性眼病虽然不可逆,但不要被“不可逆”和“致盲”吓住,应保持乐观的态度,充满信心地接受治疗,病情是可以“止步”的,可以照样正常工作和生活。家人要多给患者以精神上的支持,鼓励他们与青光眼“和平共处”。

2025-11-06

《关于开展银发医养行动的通知》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关于开展银发医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202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给“银龄行动”老年志愿者代表回信,提出老年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希望广大老年朋友保持老骥伏枥、老当益壮的健康心态和进取精神,既要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又要老有所为,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银发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聚焦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完善政策举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把老年人生活保障好、作用发挥好、权益保障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取得积极进展,但面临专业人员相对短缺等问题和挑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银龄行动”老年志愿者代表回信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服务,壮大医养结合“银发力量”,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决定开展银发医养行动。二、主要内容行动目标:按照立足实际、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满足需求的原则,将社会医养结合服务需求和退休医务人员个人意愿、专业特长、经验优势充分结合,发挥退休医务人员专业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更好顺应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人员条件:医疗卫生机构身体状况良好的退休且具备相关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和具备相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师、技师等医务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服务范围:依法依规开展诊疗、康复、护理、药事、安宁疗护、检查检验、营养健康、心理健康、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等服务,以及业务培训、质量控制、教学科研、机构管理、顾问咨询、志愿服务等。服务内容:一是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二是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协议合作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三是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开展相关健康管理服务。四是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机构相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五是支持退休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服务保障:一是确保退休医务人员执业安全。二是建立退休医务人员权益保障机制。三是强化对退休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为推进行动深入实施,选取北京、河北、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西、海南、重庆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银发医养行动重点省份,结合医疗卫生人力资源、人口老龄化程度分别选取3个地级行政区或直辖市所辖市辖区重点推进,建立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人才资源库,搭建服务平台,利用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学协会等开展退休医务人员招聘、推荐使用等服务,推进供需有效对接,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工作模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银发医养行动。

2025-11-05

关于开展银发医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银发医养行动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局、疾控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银龄行动”老年志愿者代表回信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服务,壮大医养结合“银发力量”,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决定组织开展银发医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目标按照立足实际、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满足需求的原则,将社会医养结合服务需求和退休医务人员个人意愿、专业特长、经验优势充分结合,发挥退休医务人员专业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更好顺应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二、人员条件医疗卫生机构身体状况良好的退休且具备相关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和具备相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师、技师等医务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三、服务范围依法依规开展诊疗、康复、护理、药事、安宁疗护、检查检验、营养健康、心理健康、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等服务,以及业务培训、质量控制、教学科研、机构管理、顾问咨询、志愿服务等。四、服务内容(一)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发挥专业特长为医养结合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医养结合机构根据执业范围和服务需求,主动与当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老年医学特色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卫生机构对接,招聘退休医务人员到本机构执业。支持有需求的医养结合机构依法依规聘用异地退休医务人员进行季节性支援。(二)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协议合作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退休医务人员作用,在了解其意愿和相关机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返聘等方式,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向其内设诊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派驻退休医务人员,可探索建立定向输送机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供需匹配。(三)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开展相关健康管理服务。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参与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人健康评估、药事咨询等服务。丰富老年人健康管理内容,加强老年人养生保健行为干预和健康指导,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开展中医体质辨识等服务。开展健康宣传和科普讲座,为老年人提供预防接种等健康咨询,普及营养膳食、科学运动、心理健康、安全用药等健康知识,不断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四)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机构相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支持退休医务人员作为专业师资,面向医养结合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应急救护、安宁疗护、药学服务、医院管理、中医药服务等培训,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鼓励指导或参与老年健康、医养结合等科学研究。支持退休前在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机构运营管理和科室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医疗、护理、传染病防控、院内感染风险防控、质量控制等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提升机构管理水平。支持有意愿的退休医务人员按规定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五)支持退休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退休医务人员利用专长服务社会,打造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点的银龄志愿行动服务品牌。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就近就便参与城乡社区志愿服务,鼓励到医养结合机构、不具备医疗卫生机构资质的养老机构开展上门志愿服务,依法依规到基层社区开展健康义诊活动。鼓励退休医务人员结合自身条件,异地参与医养结合志愿服务。五、服务保障(一)确保退休医务人员执业安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退休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退休医务人员执业应符合《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派驻到协议合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服务站点、家庭医生工作室等提供服务的退休返聘医务人员,按规定完成医务人员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工作。医养结合机构要保护退休返聘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做好职业伤害预防工作。(二)建立退休医务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医养结合机构要与退休返聘医务人员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劳动报酬结合岗位价值、个人职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参考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水平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领导干部参与医养结合服务按照兼职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医养结合机构为退休返聘医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医养结合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支持退休返聘医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三)强化对退休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关心退休返聘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医养结合机构要参照在职人员健康体检频次和标准,为退休返聘医务人员提供同等健康体检待遇,鼓励为退休返聘医务人员提供灵活排班选项及带薪休假。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医养结合机构可对退休返聘医务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入住本机构的费用给予一定优惠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银发医养行动,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服务,统筹做好执业注册、权益保障、行为规范管理等工作。季节性明显的地区应加强区域协作,支持退休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跨区域参与医养结合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的经验做法及先进事迹,大力弘扬老有所为、爱岗敬业奉献精神,激发银发力量参与医养结合工作。北京、河北、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西、海南、重庆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银发医养行动重点省份,结合医疗卫生人力资源、人口老龄化程度分别选取3个地级行政区或直辖市所辖市辖区重点推进,建立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人才资源库,搭建服务平台,利用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学协会等开展退休医务人员招聘、推荐使用等服务,推进供需有效对接,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工作模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银发医养行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2025年9月30日

2025-10-31

《关于加强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5部门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指导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指导意见》制定的背景《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强化高血压、2型糖尿病、慢阻肺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系统连续服务,加强基层多病共防、多病共管和医防融合。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优势以及紧密型医联体、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集成作用,更好地在城乡社区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优质的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在总结地方典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群众需求和基层服务能力,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二、总体要求是什么?明确要坚持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发挥紧密型医联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整合基层慢性病防、筛、诊、治、管、康全流程健康管理服务功能,为群众提供综合、系统、连续服务,提升基层慢性病健康服务质量和效果。并提出2027年和2030年的目标要求。三、如何整合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功能?核心是发挥好四类机构的作用。一是发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枢纽作用,开展慢性病预防、诊疗和健康管理服务,以及对接转诊服务等。二是发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基础性作用,开展健康教育,对慢性病患者进行评估、随访、分类干预指导、健康咨询等,必要时指导转诊。三是发挥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或上级医院支持作用,加强慢性病危象及严重并发症患者管理,指导和支持基层开展工作。四是发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技术指导作用。四、如何促进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全流程服务?重点从开展慢性病风险评估与服务、慢性病患者分类分级健康管理服务、慢性病患者多病共管服务、慢性病中医药健康服务、慢性病患者自我健康管理等5个方面开展工作,优化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推动形成综合、系统、连续服务,增强居民获得感。五、有哪些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强化基层慢性病用药保障。二是强化基层人员培训和服务能力提升等支持措施。三是强化数智赋能,推进机构间信息互通共享和医学人工智能辅助技术基层应用。四是强化质量控制,压实相关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控制责任,上下协同提升服务质量。五是强化工作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原文链接:https://www.nhc.gov.cn/jws/c100072/202510/5da25a6353ee46ad8b5b525ba4223bbf.shtml

2025-10-31

关于加强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卫基层发〔202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为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优势,加强基层慢性病全流程健康管理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中西医结合,发挥紧密型医联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整合防、筛、诊、治、管、康全流程健康管理服务功能,为群众提供综合、系统、连续服务,提升基层慢性病健康服务质量和效果。到2027年,开展紧密型医联体建设的县(市、区)基本实现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全流程服务,慢性病患者对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的利用逐步提高,城乡社区居民慢性病相关的健康行为和健康素养得到改善提升。到2030年,慢性病系统连续服务模式在基层广泛应用,服务惠及人群进一步扩大,居民获得感不断增强。二、整合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功能(一)发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枢纽作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医疗科(全科诊室)、慢性病一体化门诊等为主体,整合预防、诊疗、随访等服务功能(含中医),可设立分区合理、动线流畅的“一站式”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对辖区居民开展慢性病预防、诊疗和健康管理服务;负责对接转诊服务,为本机构发现及经上下转诊的慢性病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负责本机构慢性病患者健康状况信息汇总、分析及流转;引导有需求的慢性病患者签约家庭医生。(二)发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基础性作用。依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关于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开展慢性病健康教育,对慢性病患者进行评估、随访、分类干预指导、健康咨询。结合实际加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用电子血压计、体重秤、便携式血糖仪、腰围尺等自助设备配备,引导居民开展健康自检,对发现的慢性病高风险人群,有针对性开展健康指导和健康教育,必要时指导其到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中心就诊。(三)发挥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或上级医院支持作用。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或上级医院统筹医院的专病科室,加强慢性病危象及严重并发症患者管理,协调机构内就诊及上下转诊,根据居民意愿及时汇总、推送管理的慢性病患者信息至相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和支持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中心开展人员培训、质量控制、效果评估等工作。医联体牵头医院或上级医院派出下沉到乡镇、社区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与当地慢性病患者诊疗和随访服务,就近解决患者所需。(四)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技术指导作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的技术指导,推进开展慢性病及危险因素监测、综合防治、适宜技术推广、健康管理效果评估等工作。三、促进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全流程服务(一)及早发现慢性病高风险人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慢性病防控宣传,推进健康体重管理活动,促进慢性病多病共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体检、个人自检等方式,及早发现慢性病高风险人群,并及时推介至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中心开展健康评估,给予健康体重、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控烟限酒等非药物干预指导,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二)开展慢性病患者分类分级健康管理服务。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中心对确诊患者依据病情开展分类分级健康管理,对病情稳定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相应的慢性病防治管理指南,给予长期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对控制不佳的,给予生活方式干预,调整药物治疗方案、增加随访频次,积极实现有效控制;对需转诊的,及时向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或上级医院相关科室转诊,经治疗病情稳定后转回基层接续做好动态随访管理。(三)开展慢性病患者多病共管服务。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中心对同时患有2种及以上慢性病的多病患者开展综合评估,根据病情制订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依据相应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整合服务内容和随访频次,优化服务方式。鼓励临床药师参与,对多重用药患者开展用药指导和咨询,引导居民开展自我连续用药记录。依托信息化手段,整合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切实为医务人员减负。(四)开展慢性病中医药健康服务。发挥中医治未病作用,将中医药服务融入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的全流程。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中医药防病、保健知识,提供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教育。加强慢性病中医康复方案和技术规范基层应用,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方法。(五)开展慢性病患者自我健康管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通过居民健康管理互助小组等形式,组织开展慢性病患者自我健康管理活动。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引导居民开展自我健康监测。指导有需求、有条件的患者配备智能体重秤、可穿戴智能检测设备等,探索将智能终端监测数据在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情况下上传至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保信息平台,为医务人员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参考。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等,通过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健康积分兑换等方式,丰富居民慢性病健康服务措施,增强群众获得感。四、健全保障措施(一)强化用药保障。优化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内慢性病用药种类,支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慢阻肺病等慢性病药品配备工作,保障慢性病患者获得长期处方服务和缺药登记配送服务。加强医保政策协同,按规定做好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障工作,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健康管理服务的参保患者,探索按人头付费和慢性病管理相结合。(二)强化支持措施。各地要在落实《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开展紧密型医联体建设中加强对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的支持,持续完善服务功能。加强人员培训,把慢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作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训项目重点内容,加快提升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完善内部绩效分配激励机制,强化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对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按规定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支出,要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三)强化数智赋能。推进紧密型医联体信息平台互通,强化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或上级医院相关专病科室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共享流转。推动医疗数据与公共卫生数据联通,提升医防融合服务效率。充分发挥医学人工智能辅助技术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应用中的作用,探索依据档案信息自动为居民生成健康评估建议,方便本人或监护人查阅健康信息和参与自我健康管理。(四)强化质量控制。发挥国家、省级相关慢性病管理专业组织作用,指导基层规范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压实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或上级医院的质量控制责任,加强对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工作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加强上下协同,提升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质量。(五)强化工作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完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有效落实。强化效果评估,以群众健康改善和慢性病患者满意度为导向,将慢性病患者相关健康指标纳入基层卫生健康发展综合监测评价。积极开展宣传引导,深入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开展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2025年10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www.nhc.gov.cn/jws/c100073/202510/3974d142eb1c4dd385b6e880f8617dc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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