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基金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国医学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10日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宣传工作,增强基金会信息公开,扩大社会影响力,使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中国医学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基金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内部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信息发布的管理,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基金会各部门、各项目(含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等)予以配合。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金会官方网站的日常管理、信息审核及发布;
    (二)负责审核需要在其他媒体和宣传平台发布的与基金会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收集、整理基金会可公开信息素材和信息稿件;
    (四)对基金会有关的重大事件的音像资料的摄录、整理、留档。

    第二条 基金会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发布基金会及项目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项目信息、专业委员会信息、项目业务活动信息、财务信息以及需要公布的信息;
    (二)发布与基金会及项目有关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疑惑解释;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发布的主要方式
    (一)信息发布会;
    (二)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三)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民政部指定网站;
    (四)通过大众媒体发布信息;
    (五)各项目和合作单位自办的宣传平台。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发布程序
    (一)信息经办人员或项目经办人员将信息发布申请表(详见附件)及相关的信息素材提交基金会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会秘书长。
    (二)以基金会名义发布的一般信息,以基金会名义或以项目、专家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各项目有关信息,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三)以基金会名义的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募捐活动等重要信息,经理事长审核后发布。
    (四)已公布信息需要修改的,应当根据上述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五条 信息发布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基金会的相关制度,未经许可擅自发布信息给基金会造成不利影响的,依据法律或协议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中国医学基金会。
    第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医学基金会第七届第八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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