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中国医学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6日

中国医学基金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会议修订

2023年5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维护捐赠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布,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的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基金会网站、印刷宣传品、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布内容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介绍、基金会理事人员情况、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二)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 

  (三)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年度财务审计的基本情况;

  (五)公开募捐情况; 

  (六)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七)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项目部、财务部参与,协助配合完成相关事项。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及发布,严格保管各信息发布平台的账号及密码,不得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使用,保障网络及信息安全。

  第五条 信息公开审核发布流程:各部门负责提供信息公开内容,并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填写相关申请表。各部门提交基本公开信息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签字,《中国医学基金会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的信息公开内容需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基本公开信息:章程、内部制度、组织机构、下设办事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季度公益项目开展情况、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等。

信息审核通过后,提交办公室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第六条 基金会已公开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需修改、撤销,需秘书长审核通过后方可操作,办公室保存原始信息备查。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和有关规章制度应在批准生效后及时公开;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检查情况、年度财务审计的基本情况应在登记部门完成相应工作后及时公开;

  (三)开展公募活动的情况应在完成公募活动和组织实施项目中分阶段及时进行; 

  (四)募集捐赠款物信息按季度在基金会网站上进行公布; 

  (五)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内容、申请条件;

  (六)组织实施公益项目和活动的相关信息应在开展活动中和完成后及时公开。

  (七)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1、第2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除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的相关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基金会查询有关捐助方面的信息,本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查询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3年5月28日第八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修订并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医学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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